原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某某组(以下简称某某组)与被告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某某委员会(以下简称冢子居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组及其诉讼代理人禹**,被告冢子居委的法定代表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冢子居委支付原告的土地补偿款89.0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前占用原告的王*地和老梨园地共计26.2亩,经法律程序已经确权给原告。2018年底,该土地被政府征用,补偿款共计89.08万元已经拨付,但被被告截留,拒不给原告发放。
被告冢子居委当庭答辩称,没有给原告发放是因为害怕原告对补偿款分配不均,引起上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