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支付借款本金26734.11元、利息1671.8元、违约金1020.42元(以上截至2019年1月1日,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诉讼中,被告归还了部分款项,故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胡**支付借款本金26634.11元、利息3412.67元、违约金3...(本文书还有16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