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宁夏龙星富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星富华公司)、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马*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吴*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19)宁0104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马*不服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民辖终****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龙星富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本文书还有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