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许昌市纺织厂、许昌市魏*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魏*区工信委)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被上诉人魏*区工信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许昌市纺织厂长期停产停业,厂房仓库出租给别人,而且原出售的厂房土地已建起楼房出售给住户,所得款项哪里去了,依据省劳动厅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的文件规定,应当给予上诉人生活费。上诉人起诉后,二被上诉人也不积极应诉,应推定上诉人所述事实成立。有关失业保险待遇认定事实不清。由于被上诉人一直不给职工缴纳失业保险,造成上诉人无法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许昌市纺织厂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魏*区工信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