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在被告人张某租用的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国奥***小区1期23号****室和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大***小区**号楼**单元**号地下仓库,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张某存放的仿真枪105支、弹药8764发。经鉴定,扣押的105支疑似枪支中有35支仿真枪认定为枪支,扣押的8764发疑似弹药认定为境外产4.5毫米气枪弹。
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6月7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枪支、弹药鉴定书;搜查笔录、提取记录、扣押清单;物证气枪、铅弹的照片;沈阳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号年扣押七支枪支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本文书还有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