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遂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办理工程结算并支付承包费9779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05116元,并按年利率24%承担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初在巴东县××西边××村投资修建南家垭加油站。同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工程项目中的地圈梁、桩基及房屋主体构建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房屋主体按建筑面积250∕㎡,地圈梁按260元∕m3,基按240元∕m。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4年3月底,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并将工程成果交付给被告使用。原、被告就施工范围中的桩基、...(本文书还有3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