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与被上诉人南宁银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被上诉人雇佣上诉人为其司机负责运输砂石原料至公司加工混凝土工作。在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工作期间,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将一部车牌号为桂a×××××货车交给上诉人驾驶,工资计算办法为底薪加绩效,支付办法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之妻林凤以预支或月支的方式通过现金或网络支付的方式向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期间,每月领取的实际工资均在6000元以上。2017年4月1日,上诉人在执行被上诉人工作任务运送石渣至被上诉人工场...(本文书还有2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