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范**支付借款本金63555.86元、利息3271.9元、分期手续费2688.2元、违约金1362.13元(以上截至2018年7月9日,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26。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了利息等各项费用的计收情形及方式、标准,被告承诺遵守信用卡合约等规则。被告持卡消费,但未按期正常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偿还所欠款项。
被告范**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举证的申请表、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交易流水、余额构...(本文书还有1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