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丁**支付借款本金49907.93元、利息10658.03元(其中零售利息10518.42元、现金利息139.61元)、滞纳金18805.24元(以上截至2016年10月28日,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滞纳金)。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06。...(本文书还有1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