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叶**支付借款本金46520.23元、利息14015.04元、年*480元、滞纳金9975.57元、杂费1830.47元(以上截至2015年3月27日,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年*、滞纳金)。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57。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了利息等各项费用...(本文书还有16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