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5日10时35分许,被告人孟*甲无证驾驶有安全隐患(刹车不灵)的无牌照时风牌机动三轮车,沿本市源汇区330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大刘*中国石化加油站时,与自北向南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孟*甲无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经登记、未保持安全车速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孟*甲拨打120电话报警,其知道他人拨打110电话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张某死亡后,被告人孟*甲支付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5.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120急救中心接诊证明。
证明:漯河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证明于2019年1月15日10点44分接158××××3059(机主为...(本文书还有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