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医院答辩称:对桃源县医院的上诉没有异议。
蓝**答辩称:一、关于医疗费的问题,应当由桃源县人民医院承担举证责任;二、关于伤残等级,依据鉴定结论,蓝**已构成九级伤残,同时也明确桃源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过失与被上诉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
湘雅三医院答辩称:同对常德市医院的答辩意见。
蓝**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桃源县医院、常德市医院、湘雅三医院赔偿蓝**各项损失共计339135.5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一、治疗情况:2015年7月29日,蓝**因病至桃源县医院处住院治疗,因蓝**反复便血、呕血、出血难以控制,于2015年7月30日在该院实施了剖腹探查术+远端胃大部切除术,住院治疗26天,于2015年8月24日出院,最后诊断为:1、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病出血;2、上消化道出血;3、失血性贫血。2015年9月25日,蓝**因上消化道出血:吻合溃疡?胃大部分切除术后等疾病入住常德市医院进行治疗,第一次住院治疗11天,于2015年10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1、上消化道出血;2、失血性贫血,重度;3、胃大部分切除术后;...(本文书还有4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