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张**、张**与第三人张**系姑侄关系。2018年11月4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埇政征【2018】22号《关于对北关黄庄安置区(二期)项*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征收范围:东至七巷,南至沿河大堤,西至西昌路,北至两淮融景苑南围墙。征收部门:宿州市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宿州市埇桥区北关街道办事处。案涉房屋位于上述项*征收范围内,征收编号a-104。2018年11月28日,被告埇桥区征收办与第三人张**签订了征收编号为a-104的《宿州市埇桥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北关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认为a-**房屋属于其父母的遗产,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该房屋被张**签在其名下,希望被告查明事实,对该处房屋及时冻结,在该房屋产权未处理好的情况下,不得将该房屋处置给张**所有。2018...(本文书还有12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