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澳大利亚共同成就国际文教集团(以下简称共同成就集团)、苏州澳昆新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以下简称新区一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共同成就集团和新翼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中澳融合课程实践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关于<中澳融合课程实践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是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新区一中qce海外校的学生无新区一中学籍、不隶属于新区一中、不学习中国高中课程、不参加高考,毕业后取得昆州教育部的高中毕业证书和成绩单。协议约定的“教改合作”,是为规避中国教育政策监管的文字掩饰。涉案qce项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整和规范。苏州高新区教育局越权作出《关于同意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开办澳大利亚国际课程的证明》,导致共同成就集团误认为该公文系具有中外合作办学审批效力的批准书或者决定书。否则新区一中作为公立教育机构,与共同成就集团设立校中校并收取学费的行为构成违法。2、当地教育局称文件中局长的签字为伪造,是向新区一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3、诉讼期间,新区一中将“苏州高新区第一中学qce海外校”违约外包给苏州领拓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和收费。新区一中和新区教育局将国家对口支援项目内地新疆班的专用教育资金及其他教育经费数百万元,无偿提供给苏州领拓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运营的涉案项目使用,导致国家财政出现数百万元亏空。4、认定新翼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是错误的。补...(本文书还有6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