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赔偿原告张*医疗费695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500元、误工费3248.4元、护理费866.24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2267.2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安阳市北关区柏庄镇喜多多超市牛奶促销员,2018年8月31日两人在超市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打架,被告从后面将原告打翻在地并造成原告多处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顶部头皮裂伤、左肩部软组织损伤,于2018年9月8日出院。被告因此事被安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就赔偿问题双方不能...(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