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与韦**、覃某某、人寿财保鹰潭支公司、平安财保灵川支公司、陈**、人民财保佛山分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韦**、覃某某、人寿财保鹰潭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平安财保灵川支公司委托吴**到庭参加诉讼,陈**、人民财保佛山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证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韦**、覃某某、陈**赔偿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车辆损失等共计48782.77元;2、判决人寿财保鹰潭支公司、平安财保灵川支公司、人民财保佛山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1日0时30份,韦**驾驶牌号为赣ctxx**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xx**挂)由北往南沿岳临高速行驶至369公里+100米处时,与陈**驾驶的粤yaxx**小型轿车相撞,至粤yaxx**车失控,紧接着覃某某驾驶的桂c7xx**重型仓栅式货车与yaxxxx车相撞,造成陈**、秦**、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9年3月1日,高速交警衡南大队依法作出《湘公交高衡四认字【2019】第00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覃某某共同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也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秦**被送常宁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18日,25天)花费医疗费14583.77元。经鉴定,秦**受伤为轻伤二级,误工期120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40天,后续康复治疗费需3000元。此次...(本文书还有6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