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凤阳县刘*镇人民政府、凤阳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行初字第000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被上诉人凤阳县刘*镇人民政府的法定代表人聂**及委托代理人周**、杜**,被上诉人凤阳县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田**及委托代理人张**、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张**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凤阳县刘*镇官沟社区凤淮公路南侧的自家门前,搭建35平方米的彩钢棚,该区域属于乡村规划区范围。凤阳县刘*镇人民政府认为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编号为009号的限期拆除通知,责令张...(本文书还有3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