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彭*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须知复印件。证明***小区规定中午12点到下午2点之间禁止装修,沈**的死亡并非工作时间。两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没有单位盖章,证明观点有异议,证明不了被告浩宇装饰的观点,本案工程实际工作时间是包括中午和下午的。被告宏尚装饰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曹*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范**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陈*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
三、被告曹*提交的证据:
1、《淮南市宏尚装饰设计部装修合同》、工程预算表各一份。证明:被告曹*将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交与被告宏尚装饰施工;被告宏尚装饰是有施工范围的,包括砌空调架墙,空调架正是死者掉落的地方,我们并没有拆除护栏。两原告质证意见:装修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观点有异议;被告宏尚装饰将工程转包给了被告浩宇装饰;工程预算表中,引用的那一条不能否定其拆除护栏,相反,工程预算表第一页中列了拆除护栏这一项;该工程预算表包括了地砖、瓦工等项目,也证实了被告宏尚装饰及浩宇装饰的施工范围。被告浩宇装饰质证意见:真实性不知情,被告宏尚装饰并未让吴**拆除护栏。被告宏尚装饰质证意见:地砖是业主自己购买的。被告范**质证意见:请法庭核实窗户是谁拆除。被告陈*质证意见: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该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曹...(本文书还有5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