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钟祥市永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物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安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安物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的经济损失100193元(其中:车损92565元、鉴定评估费4628元、施救费3000元)由保险公司在车损限额内赔偿;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划分、车辆投保情况均无异议。但车损鉴定过高,评估费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施救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及施救作业记录单。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6日,常兵驾驶鄂h×××××重型自卸货车因操作不当与对向邹*驾驶的鄂h×××××重型自卸货车相碰撞...(本文书还有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