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与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金亚科技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并对本院作出的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金亚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穆*诉讼请求:判令金亚科技赔偿穆*损失783592.52。事实和理由:金亚科技是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周**系金亚科技实际控制人,前任董事长,持有金亚科技27.8%的股份。2015年6月4日,金亚科技发布公告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金亚科技进行立案调查。2015年8月31日、2016年1月18日,金亚科技发布公告,承认其虚构2014年报财务数据的事实。金亚科技及周**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基于对金亚科技的信任,穆*在实施日后买入金亚科技股票,后金亚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遭受巨额损失,穆*的损失与金亚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金亚科技、周**辩称,1.金亚科技2014年报财务数据差错不具有重大性,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2015年4月3日,金亚科技发布2014年报后,金亚科技的股价连续下跌8日,说明金亚科技2014年报虽有虚增利润,但市场并未接受,没有刺激金亚科技股价上涨。2.2015年6月4日后,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是系统性风险...(本文书还有5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