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苏*健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悦公司)、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健悦公司、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9年9月9日、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参加2019年9月9日庭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健悦公司、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健悦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由被告健悦公司向原告给付租金32400元及9720元违约金;2、被告王**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了解到被告健悦公司,被告健悦公司是一家提供手套加工培训,并可以提供机器,加工原材料,并可回收加工完成的手套的企业。原告通过该平台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后与被告在2019年2月28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就原告租用被告机器,由被告回收加工完成的手套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交付了租赁款项32400元,被告也将三台二手机器交付给了原告,但原告所收到的该三台机器经常出现故障,根本不能达到租赁使用目的,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要求派人解决,但被告均未安排人员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健悦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已经收取了相应的设备并调试合格,被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无证据证明机器设备损坏无法使用。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文书还有64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