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武陵机电厂诉被告常德市武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武陵区征收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德市武陵机电厂诉讼代表人姚**及委托代理人覃莉、被告武陵区征收办委托代理人蒋**、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原告常德市武陵机电厂与被告武陵区征收办签订第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约定由被告武陵区征收办给付征收补偿款2725989元。2017年7...(本文书还有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