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小微支行与被执行人郑州贝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滢公司)、郑州同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策公司)、程*、李**、章**、王*、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河南中美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河南中美置业有限公司称,王*与河南中美置业有限公司双方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d160****3133),约定王*以贷款方式购买中美置业开发的郑*新区永平路南、站南路西基正金悦府**幢**单元**层**号房**房屋总价1,128,686元,其中首付款338,696元,按揭贷款79万元。王*自2017年9月起连续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导致中美置业承担保证责任。中美置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三条之约定,2018年9月30日中美置业正式向王*发函解除编号为d160****313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收到解除通知后未持异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自解除通知达到王*时已解除。查封人可以执行王*在履行《商品房买卖合...(本文书还有1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