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好样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样传媒公司)诉被告北京赞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赞星公司)、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样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刘*、被告北京赞星公司、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样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赞星公司清偿原告投资借款共计4765083.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所有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北京赞星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50000元;3、判令被告卢**就本案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好样传媒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北京赞星公司、卢**签订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以及与被告卢**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并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北京赞星公司返还原告项目垫资款共计4765083.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所有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30日,原告好样传媒公司与被告卢**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书》,原告好样传媒公司拟收购被告卢**持有的被告北京赞星公司的全部股权。2017年6月20日,原告好样传媒公司、被告卢**、北京赞星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本文书还有5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