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金祥,男,1973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58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金祥、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2011年9月2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太金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和一般条款。同日,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签订《担保协议》,2011年10月30日,被上诉人太金祥收到涉案租赁车辆后签署《车辆交付清单》。被上诉人太金祥未按期交付租金,仅交付了14期租金215400元,上诉人于2013年9月29日将车辆收回进行评估(与收回时间相印证)后二次销售,售车款抵顶欠款后尚欠177924.34元。被上诉太金祥虽然陈述系2012年11月将车辆收回,但...(本文书还有2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