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14时许,上诉人何**与原审被告人吕*、曹**、陈*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共同乘坐车牌号为云a×××××的黑色丰田牌越野车从云南省普洱市孟*县运输毒品欲前往昆明市,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查**上诉人何**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08.499克,从吕*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14.38克,从曹**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597.62克,从陈*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424.511克。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并在一审判决书中分项列举的户籍证明、当场盘问笔录、到案经过、排毒、封*、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毒品...(本文书还有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