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对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划分和原告的鉴定结论,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本院予以采信。万*在书面答辩意见中陈述其系小河区富强山水经营部员工,且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但万*并未举证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损失总计109355.76元,应由贵a×××××号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文书还有4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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