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诉被告曾**、曾**、第三人曾**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毛**、被告曾**、曾**、第三人曾**的委托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原告曾**、第三人曾**分别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鲁山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6月13日为对方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裁定将该二案移交郏县人民法院审理。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26日分别作出驳回二人起诉的行政裁定书,第三人曾**不符裁定,提起了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收到该裁定书后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同族叔伯兄弟关系。早在1951年期间,原被告之祖父曾永安代表全家在望城岗村分得宅院一处,当时共瓦房二间、草房一间。1964年5月,原告之父又在同一院落中购得房屋一间。此后,原被告之父又对该宅院进行了适当改建使用。70年代后期,村里又给被告等另外规划了宅基...(本文书还有4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