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衡阳市凯翔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铁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翔公司上诉请求: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凯翔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不低于180日期限将全部租赁房屋及附属场地交付铁建公司;改判一审判决第三项,凯翔公司按原合同4200元/月标准支付租金;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铁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铁建公司具备涉案土地使用权没有依据,铁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018年1月1日起凯翔公司主动向铁建公司支付租金,铁建公司拒收,凯翔公司不存在主观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凯翔公司案双倍租金标准支付后续租金显失公平一审法院只给予凯翔公司60日的期限将全部租赁房屋及附属场地交付铁建公司,未考虑铁建公司的特殊性,应最低不少于180日签合同时,铁建公司未就双倍支付租金及承担律师费的条款向凯翔公司作出说明,该条款属...(本文书还有3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