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上海代至同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孟**,被上诉人上海代至同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郝*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一、撤消原判,重新审理;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从2016年3月4日进入被上诉人承揽的工地进行绿化工程以及亮化工程工作,并负责接送工人上下班工作。上诉人王**持续近一年的时间在被上诉人的安排下提供劳动,从事的工作系被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且接受公司委派人员的管理,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发放工资,依法应确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二、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而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本文书还有2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