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雷**、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泓源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泓源运输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赔偿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37467.25元(医疗费17034.25元、营养费50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543元、误工费18690元、交通费2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11月25日上午,被告雷**驾驶被告所有的×××号货车在大唐国际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车间内卸货时,原告应被告要求帮助卸车,被车上装载的碳素块坠落将原告砸成重伤。原告被送往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为右臂丛神经上干损伤、右手桡侧损伤等,原告共计住院治疗62天,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住...(本文书还有3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