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人集团对本院作出的(2018)湘12执恢****号之一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11月27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听证中,荣鑫公司对中人集团提交的《请求送电及变更调解书部分条款的报告》有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湘迪安司鉴中心(2019)电鉴字第14号与湘迪安司鉴中心(2019)文鉴字第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人集团提出异议称,一、恢复执行与生效裁决相冲突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并不成就,中人集团不具备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情形,具体表现在:1、扫尾工程未完工;2、因彭*铁诉荣鑫公司、中人集团的另案诉讼,导致锦绣山河三期17#、18#楼第**层及地下车位,价值7000余万元的房产被查封,中人集团不具备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情形;3、因荣鑫公司违反生效法律文书第十五项的规定,法院查封了生效文书确定由中人集团销售的房产,双方当事人无法确定正式对外售房的起算时间,何来5个月、12个月的依据?二、恢复执行标的额7503万元缺失计算标准且完全错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执行标的额由4233万元房屋预期收益款项和3270万元违约金组成,其中4233万元房屋预期收益款项是基于荣鑫公司提供的1.635亿元资产得出经鉴定,荣鑫公司提交的1.635亿元资产中多报资产约1755万元,按照调解书第十条的规定,应当核减另外,3270万元违约金必须符合约定和法定条件,对于本案是荣鑫公司与中人集团双方违约?还是单方违约?违约原因和责任是什么?双方都有争议...(本文书还有7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