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元龙公司)、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被告元龙公司的申请追加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永诚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元龙公司委托代理人史**、被告周*、第三人永诚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3日12时10分许,被告周*驾驶豫a******号车(注册登记车主:郑州元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沿燕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未来路口向东300米处与在此处下车的原告相*。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第20084105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救治伤病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而被告仅支付了少部分医疗费用,其余则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故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诉...(本文书还有3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