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绒业公司)与被上诉人灵武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武国有资产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8)宁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银绒业公司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承诺书》出具不存在欺诈情形,中绒圣达合伙企业向灵武国有资产公司出具《承诺书》时间为2017年8月24日。《承诺书》出具时,党增秀与中银绒业公司、宁夏中绒圣达股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绒圣达合伙企业)一案还在二审审理阶...(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