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的法定代理人朱*、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医药费1106.4元、护理费21833元、补课损失费144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1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7年8月15日与厚德会跆拳道馆签约训练。2017年9月10日,原告在被告场所内训练受伤,经医院检查为右尺挠骨近端骨折。原告系未成年人,在被告场所内训练受伤,被告对此应当负有全部责任。同时原告的受伤,严重影响了其学业,也给其精神上造成严重创伤。原告原本性...(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