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贺*被告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于2019年4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贺*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资金周*需要,2017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约定该借款至2018年10月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仲**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5日,被告仲**向原告xx贺*款45000元,并立下借条一份交原告持有,约定于2018年2月10日还款200...(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