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银烧结公司、申银轧钢公司、众惠洗煤公司、申银特钢公司、袁*对中行惠农区支行所举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本院对中行惠农区支行所举上述全部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12日,中行惠农区支行与申银烧结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中石惠(额)字006号《授信额度协议》,约定中行惠农区支行给予申银烧结公司授信额度19759万元,在符合本协议及相关单项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申银烧结公司可向中行惠农区支行申请循环、调剂或一次性使用,用于叙作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及其它单项授信业务,其中开立国内信用证额度为19759万元;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8年9月4日止。同时协议第七条对债务担保方式还进行了约定。
2.2017年9月12日,中行惠农区支行与申银轧钢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中石惠(保)字第006号《保证合同》,约定:申银轧钢公司为申银烧结公司与中行惠农区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7年中石惠(额)字006号《授信额度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2609万元,基于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被清偿时确定;担保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和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同日,中行惠农区支行还与袁*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中石惠保字00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袁*为申银烧结公司与中行惠农区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7年中石惠(额)字006号《授信额度协议...(本文书还有77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