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诉被告董*、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被告康**及被告董*、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施工费1380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二被告为了居住需要而将其民房等建筑物的施工承包给原告。2018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董*签订1份《合同书》,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60平方米民房的建筑施工承包给原告,每平方米价格为1050.00元。但在施工过程中,原告为被告建筑民房的实际施工面积为63平方米,该民房的施工费为66150.00元。后原告又为被告建造了仓房增加施工费26000.00元,同时原告又按照被告的要求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为被告增加施...(本文书还有2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