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查**因与被上诉人黄山润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小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润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以润源公司与各小业主签订的《协议》为依据,认定交付房屋的违约时间点系认定事实错误。该《协议》是润源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业主并不知情,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在该《协议》签字的人数超过业主人数的三分之二。二、润源公司对房屋交付未尽到书面告知义务。润源公司没有以书面的方式向汪小珊告知交付房屋,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并不符文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三、实际建成的应交付查**的房屋朝向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平面图不一致属根本违约,润源公司应当赔偿查**的损失。
润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文书还有37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