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江浦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江浦街道办)拆迁行政强制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江浦街道办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仲**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被告江浦街道办的出庭负责人吕*、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诉称:原告房屋位于江浦街道××××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17年6月,被告江浦街道办胁迫原告签订《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涉案拆迁补偿协议)1份。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在此过程中,被告于2018年9月6日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拆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无职权依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为此,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江浦街道办于2018年9月6日拆除原告...(本文书还有34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