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湖北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达公司)、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被告中建三局、华兴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363813.72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叶**于2018年5月17日开始在被告承建的位于株洲的湖湘文化城b地块项目从事外墙粉刷工作。2018年12月17日,原告叶**在该项目的**栋西单元**层的大阳台飘窗作业时被楼上坠落下的硬物砸伤眼睛,原告受伤后被送入株洲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又被转去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检査治疗19天,伤情主要诊...(本文书还有3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