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与被告南京市秦*区海同池浴室(以下简称海同池浴室)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海同池浴室的经营者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父亲季**死亡造成的损失10万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519200元+丧葬费3987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17%,合计103541元,现只要求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季**是季**的女儿,唯一法定继承人。2019年4月19日,季**前往被告的浴室洗澡,在洗澡过程中不幸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经营过程中未充分注意经营安全,也未能充分合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能达成和解,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本文书还有1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