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朗月电器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月公司)与被告鄯善昌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被告昌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朗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154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4290元(自2018年2月9日,以154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2倍计算至2019年8月29日,计18.5个月);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梧桐沟三矿lokv排水系统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320000元的高低压配电柜成套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供货,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2018年1月9日,被告对双方往来账目进行核对并确认被告尚*原告154000元货款。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昌平公司辩称,认可我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但因我公司内部原因导...(本文书还有2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