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河南禹州市药王*药有限公司、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侯**、王**、刘**、朱**、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2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河南禹州市药王*药有限公司、禹州市夏都柔性铸管有限公司、侯**、王**、刘**、朱**、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诉称:2014年2月19日,被告禹州市夏华铸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流动资金...(本文书还有3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