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7月25日晚,被告人张**驾驶摩托车至银川市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a区,将该工地24号、25号、27号住宅楼内的12块通宇牌电梯主板盗走,后将盗窃来的电梯主板变卖,所得赃款挥霍。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每块电梯主板价值6000元,总价值72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7月26日尤某某报案称,在滨河新区景城安置区24、25、27电梯机房12块变频器主板被盗。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侦查。
2.报案材料。证实宁夏某电梯制造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报案材料证实,2017年7月26日被盗12块通宇牌电梯主板,电梯主板每块价值6000元。
3.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银价认核(2018)1号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证实经银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通宇牌电梯主板(mctc-mcb-c3-nxty)价值每块6000元。
4.证人尤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6日7时许,其接到滨河新区景城水岸工地处安装队电话,称2...(本文书还有179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