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诉被告黎**、第三人黎*、黎**、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邢**,被告黎**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黎*、黎**、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其侵占原告位于三亚市××路约80平方米的铺面房屋,并赔偿原告租金收益损失18万元(该损失从2012年2月1日暂计至2017年1月31日止,准确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余后租金收益损失照计至被告实际归还房屋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黎*在三亚市××路平房,2005年4月19日已经办出了三土房(2005)字第****号《海南省三亚市土地房屋权证》。2006年原告在为第三人黎*的蔡姓邻居建房的施工期间,第三人黎*经常到现场观看,其看到原告施工进度快、质量好,便主动找到原告,称其想把平房拆除改建为楼房,但自己没有钱,愿...(本文书还有3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