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李**、xx、宁夏清河源粮食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宁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判后被告李**、xx、宁夏清河源粮食专业合作社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作出(2019)宁01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李**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97920元,共计157920元;2.请求依法判决今后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偿还清借款及利息之日止;3.本案诉...(本文书还有2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