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局不履行不动产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武进区人民法院(2018)苏04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9年10月14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上诉人陈**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被上诉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赵**、刘**均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常州市通江南路常工院宿舍**幢丙单元**室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陈**。2017年3月28日,常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陈**出具关于申请公开常工院地块收储信息的答复1份,载明:……上述宿舍房均不在我中心收储项目范围内,目前也尚未列入我中心近期的收储计划中。2017年4月10日,陈**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前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该中心于同日出具不予受理...(本文书还有2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