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颜**诉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任城区政府)、任城区人民政府观音阁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观音阁街道办)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一案,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任城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观音阁街道办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任城区政府出庭负责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观音阁街道办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诉讼。因原告第一次庭审后申请变更赔偿请求,本院审理期间依职权对原告被拆除房屋所在的前中营片区类似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价值认定,并于2018年11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任城区政府委托代理人董**、刘**,观音阁街道办出庭负责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诉称,原告系任城区观音阁街道三里营前营居民。2016年12月20日被告任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前、中营片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被告以“前、中营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由,对原告所在片区实施征收,原告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的征收程序明显违法,一直没有与被告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二被告为完成征收行为,于2018年4月13日凌晨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强*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理由:一、二被告实施的强*在权限和程序上均不合法。二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未由房屋征收部...(本文书还有6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