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因诉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兴食药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作(2014)大行初字第1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被上诉人大兴食药局之委托代理人佟*、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19日,沈*向大兴食药局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信,请求大兴食药局针对举报内容依法办理,并书面告知沈*是否受理,是否立案及书面反馈处理结果。2014年8月20日,大兴食药局收到沈*的投诉举报信;8月21日,大兴食药局电话告知沈*受理其投诉。
沈*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14年8月20日,大兴食药局收到我邮寄的投诉举报信,我请求书面告知是否受理,但截至2014年9月22日,大兴食药局仍未就该案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告知。...(本文书还有2614字未显示)